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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的“惩戒权” 现却出现班主任危机

更新:2020年07月04日 09:37 大学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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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教师法》中应明确教师的“惩戒权”,让教师和班主任对学生的“惩戒”不再动辄得咎。
  
  《半月谈》报道称,受限于物质收入与精神压力,老师担任班主任的意愿普遍不高。他们面临着职业困境:工作时间无限,肩头责任无限;孩子个性鲜明,班主任难于管理;家长和社会的要求和期望过高,压力难以缓解,以致于一些中小学陷“班主任危机”。
  
  中小学班主任是一个不小的群体。教育部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共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22.98万所,即便按一所学校一个年级一个班级计算,这也是一个有200万名班主任的群体,何况远不止这个数。从这个角度而言,“班主任危机”是一个不得不直面和解决的教育问题。
  
  更何况,班主任在学生的学习生涯中有着深远的影响。一个好的班主任不仅关系到每个学生的健康快乐成长,也关系到教育理念、方针的落实。因此,不能营造出好的“班主任”环境,就难以通过班主任给学生营造出一个好的学习环境。
  
  因此,破解“班主任危机”需要更多“胡萝卜”政策来鼓励教师乐意去担起班主任职责。首先要厘清班主任的责任边界。当下,家长对学校,对班主任存在一些认识误区:以为把孩子交给了学校,交给了班主任,出了任何涉及学生安全的事故,就归结为学校,班主任的责任。
  
  实际上,并不是所有“责任”都由班主任来承担,或者说应该他们来承担。因此,急需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解决班主任“责任无限”问题,消解社会对班主任期望过高问题。
  
  这其中尤其需要厘清班主任的“惩戒权”。在社会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的当下,甚至认为对学生的惩戒是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侵犯。面对这些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尤其是呵护式家庭教育环境下成长起来的“掌中宝”“小皇帝”,到学校成了“熊孩子”“小霸王”,没有了“教育惩戒权”,教师或班主任的权威被消解。
  
  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应在《教师法》中明确教师的“惩戒权”,让教师和班主任对学生的“惩戒”不再动辄得咎。
  
  其次,在利益分配上要向班主任倾斜。这也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合,《教师法》或应明确“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的具体做法,在绩效工资实施方案中倾向于班主任,能让“工作时间无限”的班主任,在付出与“回报”上尽量平衡。
  
  最后,在班主任的选聘上也应该更加尊重教师的选择,不能附加相关条件来降低班主任的荣誉感,获得感。同时,在时间上是否可考虑更加弹性的上班制,而不是一天必须多长时间死守在学校。毕竟,每个教师,包括班主任也还有一个家需要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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