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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2022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文理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更新:2023年03月07日 13:20 大学路

今天,大学路小编为大家带来了长江大学2022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文理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希望能帮助到广大考生和家长,一起来看看吧!长江大学2022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文理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长江大学2022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简称市、区,下同)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的要求,为了更好地贯彻“依法治招”的精神,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校招生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坚持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录取。

第二章 学校校名、校址和性质

第三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长江大学,英文全称为Yangtze University(国标代码为10489),上级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

荆州校区校址:湖北省荆州市(邮政编码:434023)

武汉校区校址:湖北省武汉市(邮政编码:430100)

第四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五条  学校是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是国家“国家教育强国推进工程”入选高校,是全国“产学研合作教育示范”高校,是国家一流本科专业建设高校,也是湖北省人民*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共建和湖北省人民*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共建的高校,具有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吸纳教师代表、校友代表和学生代表参加,招生委员会下设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长、分管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定普通本科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调整及录取规则等,并对本科招生事项做出决策。

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部门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七条 学校通过招生信息网()或校园网()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公示选拔及录取结果。

联系及咨询*:0716-8060550、8067167

电子邮箱:zsb@yangtzeu.edu.cn

第四章 入学考试(考核)

第八条  普通考生的文化课各科目考试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湖北省中职类考生,须参加本省组织的技能高考。

第九条  学校组织对专升本各专业考生进行相关专业测试,测试时间、要求及有关事项以招生简章为准。

第五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遵循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和各省(市、区)的生源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并报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审批。

第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计划编制要求,学校本科预留计划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艺术类专业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总数的15%。预留计划的使用需经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研究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预留计划主要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的问题,在录取过程中,根据各省(市、区)的报考生源状况,重点向生源质量好、生源充足的省份倾斜。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专业招生计划动态平衡机制。对于社会需求量大且学生报考多的专业,可适当增加招生计划;对个别社会需求量小、学生报考少的专业,学校可调整其招生计划,对其采取减招、隔年招生或停招的办法。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按照考生所在省(市、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各批次录取分数线进行,根据考生填报我校志愿情况,以考生电子档案为依据进行综合考查、择优录取。

凡根据考生志愿、要求和申请,按规定录取后,学校一律不退档、不换录。

第十四条  根据本校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根据教育部规定,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五条  录取时,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分数为准,从高到低录取。对于按照国家政策及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可增加分数投档的考生,我校认可其加分,加分在分专业时同样适用。

第十六条  学校录取填报有我校志愿的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所在省招办的投档规则执行录取。对于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七条  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志愿规则遵循生源属地化原则,执行所在省(区、市)的相关政策。

第十八条  学校部分专业按大类招生,大类招生中所含专业及专业的培养方向,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长江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公布。

第十九条  外语类各专业只招收本语种和英语语种考生,按考生投档成绩排序,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其他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原则上应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

第二十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国家卫健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标准执行。此外,建筑类专业色盲受限;护理学专业身高低于1.56米受限。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全国不组织艺术类专业科目考试,认可各省联考成绩。对未设置联考的专业,我校认可其他同类本科高校相同专业合格成绩。省联考成绩合格的考生,若文化分达到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资格线即可报考我校。

按顺序志愿投档的相关省份,录取规则为:

①音乐、舞蹈类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当专业成绩相同时,文化成绩高的优先录取;

②美术学、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播音与主持艺术、数字媒体艺术、产品设计专业按文化考试成绩占40%、专业成绩占60%的比例计算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当综合成绩相同时,专业成绩高的优先录取;

③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文化考试成绩占80%、专业成绩占20%的比例计算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当综合成绩相同时,文化成绩高的优先录取。

按平行志愿投档的相关省份,依照其成绩折算办法以及投档规则执行,根据投档成绩,以“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报考我校体育类专业的考生,要求考生文化成绩和省联考专业成绩(以下简称“专业成绩”)均达到生源所在省份划定的相应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按顺序志愿投档的相关省份,按文化分与专业成绩之和从高到低录取,当综合成绩相同时,专业成绩高的优先录取。按平行志愿投档的相关省份,依照其成绩折算办法以及投档规则执行,根据投档成绩,以“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同等对待;所有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七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入学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学校对体检复查不合格者视体检结果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予以退回并报请有关省(市、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查究。

第二十六条  艺术类学生、体育类学生、中职类学生、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各专业学生在校期间不得申请转入其他类别专业学习;定向就业招生学生、专升本各专业学生在校期间不得申请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长江大学奖学金以及40余种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在学校设立的奖助学金,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期间,通过“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校资助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按照国家政策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二十九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弹性修业年限内,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最低总学分,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时,准予毕业,由长江大学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长江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长江大学文理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院招生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高考”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学院名称、地址和性质

第三条 学院全称是长江大学文理学院(Yangtze University College of Arts and Sciences),学院上级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

学院国标代码:13246

学院地址:湖北省荆州市郢都路27

邮政编码:434020

学院网址:

第四条 办学性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

第五条 办学层次:学院以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教育为主,招生纳入普通高等学院招生计划,面向全国招生。学院是经湖北省教育厅同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由长江大学举办的独立学院。

第三章 人才培养、毕业、学位

第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弹性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长江大学文理学院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学士学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相关职能部门、院(系、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校友代表组成。主要职责:对学院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为学院招生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对各类招生工作的重要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学院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工作办公室,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联系及咨询*:0716-8068678

第八条 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等有关招生的重大事项由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长江大学文理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同时接受考生及其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学院通过招生信息网()或校园网()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公示选拔及录取结果。监督举报*:0716-8068827(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电子邮箱:cdwljjb@163.com

第五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院遵循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法规,按照优化学生生源结构、促进专业集群发展的原则,结合学院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同时报送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及教育部审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 学院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按规定预留少量计划。在录取工作中,学院根据教育部和有关省(区、市)的相关规定及程序,将预留招生计划调至生源质量好、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按照考生所在省(区、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生部门)划定的各批次录取分数线进行,根据考生填报志愿情况,以考生电子档案为依据进行综合考查,择优录取。凡根据考生志愿、要求和申请,按规定录取后,学院一律不退档、不换录。

第十三条 报考学院的普通考生的文化课各科目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湖北省内中职类考生,须参加本省组织的技能高考。

第十四条 学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执行考生所在省级招生部门的有关规定。录取时,学院以考生投档成绩为准,认可各种符合优录政策的加分。

第十五条 学院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和确定专业;非平行志愿投档省(区、市)考生录取时,遵循“志愿优先”原则。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区、市),考生填报志愿须符合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志愿规则遵循生源属地化原则,执行所在省(区、市)的录取政策。

第十六条  学院招生录取确定专业,不设置专业分数级差,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学院投放艺术类专业计划的省份,艺术类省联考成绩合格的考生可报考我院相应的艺术类专业。艺术类录取方法为:文化分达到所在省划定的录取资格线,美术类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美术学等专业按高考文化考试成绩(含优录加分)的40%、专业统考成绩的60%之和乘以2,依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当总成绩相同时,专业成绩高的优先录取;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高考文化成绩与专业统考成绩之和排序投档,依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当总成绩相同时,文化成绩高的优先录取。

第十八条 学院对考生的应试语种不予限制,但非英语专业新生入学后只用英语组织外语教学。

第十九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国家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录取时,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七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入学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将进行全面复查(包括体检)。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请有关省级招生部门查究。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一学期后,可根据《长江大学文理学院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转专业申请,学院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尽量满足。艺术类学生、中职类学生,在校期间不得申请转入其他类别专业学习。

第八章 学生资助

第二十四条 为鼓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上进,学院设有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包括各类集体和单项奖学金)以及国内外团体、个人捐资设立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

第二十五条 学院奖、助、勤、贷等资助体系健全,努力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相应的帮助。

第二十六条 新生报到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学院绿色通道直接入学。

第九章  

第二十七条 学院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全院师生中挑选工作人员参与招生宣传、录取工作。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招生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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