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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知行学院专业组代号 湖北大学调剂好调嘛

更新:2024年01月15日 18:39 大学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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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知行学院专业组代号 湖北大学调剂好调嘛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专业组代号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专业组代号是13234。

学校概况: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创办于2000年,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湖北大学举办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湖北省首批应用转型发展试点高校,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候选单位。

教学观念:

学校秉承“厚德载物,认知践行”的育人理念。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呼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能力素质的新要求,突出能力本位,注重培养学生科研创新能力。以培养“专业有潜力、就业有优势、创业有能力、发展有后劲。

专业设置:

学校设有会计学院、机械与自动化学院、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粮食与食品工程学院、人文学院、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外国语学院、艺术与设计学院、思政与体育课部共十个教学院部。开设有40余个本、专科专业。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招生简章:

录取规则:

根据各省(市、区)规定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招生省份计划数、考生填报我校的志愿情况,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需达到本人所在省份招考部门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录取时,按综合分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综合分具体计算办法按各省相关规定执行;若相关省份未规定综合分计算方法,则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若出现分数相同情况,以综合分录取的省份,参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以文化总分录取的省份,参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新生入学规则:

新生入学时,按湖北省物价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及公示的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等。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资格审查。对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新生,学校将视情况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湖北师范大学 湖北大学 黄冈师范学院2018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湖北师范大学 湖北大学 黄冈师范学院2018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 #高考# 导语】湖北师范大学(Hubei Normal University)位于湖北省黄石市,是一所以人文学科、社会学科、理学、工学为重点,以教师教育为特色,以服务基础教育为主体的省属综合性重点师范类本科院校。以下是 为大家整理的《湖北师范大学 湖北大学 黄冈师范学院2018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供您查阅。

【湖北师范大学2018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精神,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湖北师范大学,英文全称:Hubei Normal University,国家标准代码:10513。注册地址:湖北省黄石市磁湖路11号,邮政编码:435002。
第三条 学校是国家公办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设有本科专业68个,一级学科硕士点10个,专业学位硕士点7个,二级学科硕士点60余个。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湖北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的招生工作。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
第七条 招生与就业工作处为学校招生职能部门,在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平衡”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学校按照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的比例确定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不平衡的问题。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条 学校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年当地省级招生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录取时,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分数为准。对于按照国家政策及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可增加分数投档的考生,我校认可其加分。
第十二条 外语类各专业(英语、日语、法语、商务英语)只招收本专业语种和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的应试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必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三条 文理类专业录取原则:
(1)在文化成绩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我校按照投档成绩排队顺序进行录取。在考生的专业安排上采取专业志愿分数级差的方式进行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与第二专业志愿级差为1分,第二专业志愿与第三专业志愿级差为1分,后续专业志愿无级差。若考生等效基准分(投档分减去专业级差后的分数)相同时,按相关科目成绩排队择优录取,其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文综、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理综、数学、语文、外语。若单科成绩完全相同,我校将使用预留计划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可调剂到其他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2)江苏省考生按“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进行录取。即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排序,分数相同时按选测科目等级高低排序,相关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录取。相关科目理工类为物理,文史类为历史。同等条件下,考生必测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录取。
(3)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
(4)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依照所在省份招生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我校认可各省艺术类专业统(联)考成绩,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联)考成绩必须达到各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
音乐学、音乐表演等专业外省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湖北省考生按综合成绩[(专业成绩*60%+文化成绩*40%)*2]从高到低录取。舞蹈学、舞蹈表演等专业外省与湖北省考生均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舞蹈表演(体育舞蹈方向)专业学生进校后在体育学院培养。(3)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外省考生按综合成绩(专业成绩×20%+文化成绩×80%)从高到低录取,湖北省考生按综合成绩(专业成绩+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4)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书法学等专业外省考生按综合成绩(专业成绩×60%+文化成绩×40%)从高到低录取,湖北省考生按综合成绩[(专业*60%+文化*40%)*2]从高到低录取。
(5)若部分省份艺术类专业投档规则不同于以上录取原则且投档有比例限制时(120%以内),则按该省投档规则计分并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五条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在考生术科统考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双过线的情况下,外省考生按术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湖北省考生按综合成绩(术科成绩×75%+文化成绩×50%)从高到低录取。考虑体育专业的特殊性,男生身高1.80米以上,女生身高1.70米以上,同等情况下优先录取。若部分省份体育类专业投档规则不同于以上录取原则且投档有比例限制时,则按该省投档规则计分并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六条艺体类专业录取时,对于文科和理科分别投放招生计划的省份,按照文理科分别排序录取;对于不分文科和理科投放招生计划的省份,录取时不分文理、统一排序。
第十七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新生进校后均安排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八条 新生应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报到日前向录取专业所在学院办理请假手续(一般假期为一周,特殊原因凭相关证明另行处理)。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未报到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新生可以向学校学籍部门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学籍部门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招生部门将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七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了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元化奖励和资助体系,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具体按照湖北师范大学奖助学金相关评定办法实施。
第二十三条 按学科专业类招生的,学生按规定修完学科专业类基础课程后,实行专业分流培养。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所修专业规定的学分,颁发湖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活动,考生及家长谨防受骗。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及未尽事宜由学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学校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湖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2018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遵守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努力选拔优秀人才。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性质、校址、组织机构
第四条 湖北大学是湖北省人民*与教育部共建的省属重点综合性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是国家批准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属普通本科第一批录取院校。学校代码:10512,法人代表:赵凌云。
第五条 湖北大学武昌主校区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368号;湖北大学阳逻校区(通识教育学院)地址:武汉市新洲区阳逻平江东路630号。湖北大学网址:。
第六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收费
第七条 学校在核定的招生规模内,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学校按照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的比例确定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八条 湖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除外)实行学分制收费,本科生学费分为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个部分组成,具体标准和办法按湖北省物价部门的批复执行。
第四章 招生录取规则
第九条 普通高考考生须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其他类型考生按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的考试。港、澳、台地区考生须参加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组织的文化考试。
第十条 考生电子档案按规定投入学校后,学校根据考生电子档案信息、填报的专业(类)志愿,结合其思想政治表现、体检等各方面情况,以“分数优先”的原则按投档成绩(部分专业考察单科成绩等条件)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安排考生的专业。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专业相关科目理工类为数学、综合,文史类为语文、综合。因专业(类)招生计划数所限不能满足考生志愿的,若考生服从调剂,可安排至其它专业(类)。体育、艺术等特殊类型招生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在江苏省第一批次文理科录取的考生选修测试科目分别为历史、物理,选测科目等级为B+B及以上,对投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排序录取;其他批次的录取方式以江苏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为准。学校在浙江省普通类专业招生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按浙江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执行。学校在上海市本科普通批次招生实行专业组平行志愿,按上海市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执行。
第十二条 英语、翻译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考生外语应试语种。学校公共外语课以英语语种安排教学。
第十三条 体育类(体育教育、休闲体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运动人体科学)专业录取时文理兼招同时投档,按照考生综合成绩分省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计算办法:文化成绩÷文化满分×375+专业成绩÷专业满分×375。若省级考试招生主管部门有具体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按其投档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艺术类(含美术学类、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录取时按照考生综合成绩分省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计算办法:文化成绩÷文化满分×600+专业成绩÷专业满分×400。对于文科和理科分别投放招生计划的省份,按照文理科分别排序录取;对于不分文科和理科投放招生计划的省份,录取时不分文理、统一排序。若省级考试招生主管部门有具体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按其投档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部分专业(类)有最低分数要求:美术学类、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外语60分(适用于满分150分,否则按相应比例折算),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文化成绩须达到生源所在省公布的重点院校录取控制分数线(一本线)的80%。
第十六条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有最低身高要求:男生11750px,女生4000px。
第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填报有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志愿的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者视为此类专业间也服从调剂。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的学生入学后不得转换到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我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包含:环境工程与科学类(中外合作办学)(环境工程)、政治学类(中外合作办学)(国际事务与国际关系)、材料类(中外合作办学)(材料化学)三个专业。
第十八条 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录取办法详见《湖北大学2018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
第十九条 凡填报我校志愿的投档考生,按规定录取后不换录、不退档。
第二十条 录取的部分专业(类)新生进入通识教育学院,进行为期一年的通识教育培养。
第二十一条 按学科专业类招生的,学生按规定修完学科专业类基础课程后,实行专业分流培养。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战略性新兴(支柱)产业人才培养计划和楚才计划班等入校后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遴选。
第二十二条 录取考生入学后,可按学校人才培养规定在第二学期提出申请,通过有关考核后双向选择调换一次专业。实施大类培养的学生在第二学年或第三学年依据学院专业分流管理办法在专业大类范围内进行专业分流。
第二十三条 违规报名、考试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反规定的投档考生,因肢体残疾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或影响所报专业学习的投档考生,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投档考生,不符合有关学科、专业特殊录取要求的投档考生,学校将退回其档案。
第二十四条 入学资格复查不合格的考生,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各类奖(助)学金40余项。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并实施一系列配套措施,形成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为辅的资助体系。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允许按规定休学、复学或延长基本学制,凡在国家规定的修业期限内获得专业培养方案设计的总学分且结构符合要求,准予毕业并颁发湖北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湖北大学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委托中介组织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考生及家长谨防受骗。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湖北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其授权单位负责解释。湖北大学本科招生咨询*:027-88755167、88755267。

【黄冈师范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一、学校全称 黄冈师范学院 院校代码 10514
法人代表 陈兴荣
二、学校地理位置黄冈师范学院地处楚头吴尾、通江达海的湖北省黄冈市,位于武汉城市圈,城际铁路半小时直达。京九、沪蓉等交通大动脉贯穿全境,交通便捷。2007年,被评为中国“宜居城市”,2017年,被评为“魅力中国城”十强城市。
三、办学层次四年制本科
四、办学性质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五、招生范围2018年黄冈师范学院面向全国19个省
(市、区)招生,具体招生信息见相关省(市、区)的招生公告。
六、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招生工作,主要职责是:1、监督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实施。2、听取审议招生工作事宜。3、对招生计划编制、招考办法、录取标准、录取结果等招生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和表决。招生与就业处在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七、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
1、学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新生报到时,将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2、学生入学后,可按国家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程序转换专业。
3、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考试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外语应试语种,但学生入校后均以英语为公共外语安排教学。
八、录取原则
1、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录取专业依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
2、执行国家政策规定的加分或降分标准。
3、同等条件下,依据分数从高到低录取。
4、若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其它未录满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九、学历、学位证书
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十、收费标准
我校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教育厅和湖北省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详情由各省(市、区)招生管理部门公布。
十一、奖助学金
1、奖助学金: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明珠学子奖助学金等。根据学生在校学业成绩和综合表现进行评定,获得奖学金的人数可达学生总人数的50%以上。其中,奖学金额度可达每年8000元/人。
2、助学贷款: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只要符合条件,手续齐全,均可办理助学贷款。因办理手续便捷,目前主要推荐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3、困难补助和勤工助学:设有困难学生补助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对特困生提供专项补助,并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4、助学基金:①黄冈师范学院阳光助学基金(电信爱心助学、移动爱心助学、联通爱心助学以及校友、社会企事业和社会名流捐资助学等);②黄冈师范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③黄冈师范学院大学生科研基金等。符合条件者,均可获得资助。
十二、报到注册
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时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且请假期限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十三、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湖北省黄冈市开发区新港二路146号
电 话:0713-8616617 8835368 联 系 人:徐德平
传 真:0713-8616617 邮政编码:438000
电子邮件:zhaoban@hgnu.edu.cn
网 址:

湖北大学调剂好调嘛

湖北大学比较好调剂。

调剂

接收调剂考生的专业,仅限于第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符合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上线考生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或复试后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招生专业。

复试调剂细则

1、申请调入我校的考生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符合招生简章中规定的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初试成绩须达到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国家A类线及我校调入学科专业复试分数线。

(2)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且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应相同。、

(3)符合招生学院提出的其他业务要求。

2、对申请学院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按考生初试成绩择优确定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初试科目不同或初试专业不同的考生,可按考生初试成绩结合外语水平、数学成绩,本科阶段的学业成绩等择优遴选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

3、学术学位类招生专业,接收相同或相近的学术学位类专业考生;专业学位类招生专业,接收相同或相近的学术学位类或专业学位类考生。

4、考生申请调入非全日制专业的,须向招生学院提交定向单位委培函、在职证明或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满足在职定向就业生的相关要求方可调剂。

5、涉及招生单位、院(系、所)、专业、学习方式变化的考生,均应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办理调剂手续。

6、接收调剂考生报考的招生专业、拟招生人数,以及开通调剂系统的具体日程安排,见招生学院网站有关公告,或研招网调剂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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