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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中职国家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如何处理?

2024年02月11日 17:57 | 大学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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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中职国家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如何处理?

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中职国家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如何处理?

根据《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84号)、《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110号)和《关于严禁虚报学生人数骗取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的通知》(教职成﹝2010﹞1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资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除收回套取的财政专项资金外,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对存在套取中职资助资金行为的学校,采取通报批评、“黄牌”或“红牌”警告、限制招生等措施,对情节严重的民办学校,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对存在套取中职资助资金现象的省份,中央财政将按照套取资金数的双倍扣减该省份有关以奖代补资金,并按隶属关系取消学校所在县(市、区)中职改革发展示范校项目的申报资格,从查处之日起,三年内中央财政对违规学校不给予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

江西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十四、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51、考生以虚报、隐瞒或伪造、变造有关材料,利用通讯工具进行考试作弊,由他人代*或代替他人考试,以及使用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或录取资格的,由省教育厅或经省教育厅授权的省高招办或高校,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同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
对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普通高校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对其中代替他人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在考试中参与或组织群体性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由其所在高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对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并由省高招办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省高招办须将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52、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考试工作职务并给予调离现工作岗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求刑事责任: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3)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或指使、组织、参与组织群体性考试舞弊;
(4)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答卷;
(5)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6)在招生考试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7)在招生考试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8)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9)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10)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11)其他破坏招生考试工作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社会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53、对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反本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级中等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教育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的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将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有偿中介【中职“有偿招生”:富了中介,苦了教育】

“有偿招生”是不少中职学校不正当竞争的“潜规则”,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各类院校的扩招,这种现象愈演愈烈,大有蔓延之势      自1998年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招生并轨以来,有偿招生现象在中职领域逐年增多。目前,这种现象在中职学校已成为公开的秘密,成为一种大家“都在做,都不说”的潜规则。随着中职招生规模连年扩大和生源的不断减少,中职学校“生源危机”日益严重,生源大战不断升级,有偿招生行为愈演愈烈。

这种现象的实质就是中职教育领域里的“商业贿赂”,个别中学教师把掌握的生源当成谋取私利的筹码,谁出的钱多就把学生送给谁,贻误了学生的前程。“好处费”的形成也极大地浪费了国家教育资源,招生中介成为硝烟弥漫的生源大战中唯一的胜利者,中职学校和学生都沦为招生中介的捞钱工具。
如今,人才“高消费”现象在社会上普遍存在,许多高学历者挤占了中等层次学历者的就业岗位。尤其是受“学而优则仕”等传统观念的影响,职业教育特别是中等职业教育的作用和地位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没有受到重视,读高中、考大学一直是很多学生的唯一选择,读中职学校往往是无奈之举。加之近几年来,进入中职学校的门槛越来越低,又使中职学校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进一步受到损害,中职教育成了“末流教育”、“弱势教育”的代名词,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职学校的生源。
据统计,普通高校招生人数从1998年的108万增长到2007年的567万,10年间增长了4倍。高校的扩招把绝大多数初中毕业生都吸引到了普通高中,无形中分流了中职学校的生源。与此同时,中职学校的招生规模也在扩大,2004年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招生550万人,2005年650万人,2007年则达到800万人。而近年来,中小学在校人数的增长幅度远远低于高校和中职学校的扩招幅度,供求矛盾日益突显。而且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小学在校生将会逐年减少,中职领域的生源危机仍将继续存在,甚至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在中职教育生源紧缺的情况下,一些中职学校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甚至有些地区采取干预政策,使本地生源不外流,从而保障本地中职学校的生存。这些都影响了中职学校之间的公平竞争,导致一些中职学校不得不“花钱*学生”,这势必会减少中职学校对实习实训仪器和设施的投入,导致教学质量下降,从而加剧生源危机,进入恶性循环。
党和国家对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一直十分重视,出台了许多加快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与措施,促使形成了我国当前中职教育发展的大好态势。这时就需要全社会加大对职业教育的关注度,特别是要使国家的资助政策家喻户晓,确保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的初中毕业生都有机会接受中职教育。
中职教育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出台与实施是实现教育公平的重大举措。当前最重要的工作,就是要把资助中职学校贫困学生的政策认真落实好。如果这项惠民政策能真正落到实处,那么今后中职学校的招生工作将会出现根本性变化,那些家庭经济贫困并渴望改变贫困现状的农村学生及城市贫困家庭子女,才会选择“短、省、快”的中职教育,这样才能使学生和中职学校自愿地走到一起。
各地相关部门也要从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将中职教育纳入地方教育统筹发展之中,促进中职与普高协调发展;加强对中职学校招生工作的引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治理中职招生中的违法乱纪行为,在中职招生环节开展以治理有偿招生为核心的专项检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遏止有偿招生行为,为中职学校提供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
决定教育成败的关键是教育质量,因此解决中职教育有偿招生“恶习”的关键还是要靠中职学校自身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广大中职学校应充分认识到有偿招生的危害,及时转变观念,坚持科学发展观,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赢声誉,从单纯的规模效益转变到质量效益上来,摒弃粗放型发展,走内涵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之路。
中职教育区别于高等教育的重要之处在于其以培养技能型人才为目标,直接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如果中职学校培养出的毕业生,既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又有较强的工作能力,既能胜任本职工作,又能自主创新,自然会得到社会的认可。这就要求中职学校,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技能教育和以职业道德教育为核心的品德教育,办出不同于高等教育的职教特色,充分发挥中等职业教育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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