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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医药大学招生办电话号码(南京中医药大学招生电话)

更新:2024年04月19日 14:43 大学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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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南京中医药大学招生办电话号码(南京中医药大学招生电话)

南京中医药大学招生办*号码

南京中医药大学招生办*号码为:025-85811852

根据查询南京中医药大学招生网得知,学校地址在南京仙林大学城仙林大道138号,*为:025-85811852,传真为:025-8581116。

南京中医药大学的简介:

1、师资力量

南京中医药大学拥有国医大师、“长江学者”特聘教授、“973”项目首席科学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全国名中医、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百千万”人才工程岐黄学者、百千万工程国家级人选等一批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

2、教学情况

南京中医药大学拥有国家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0个,省级一流专业建设点19个,江苏省品牌专业10个,国家特色专业建设点5个,国家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2个,国家卓越医生(中医)教育培养计划改革试点3个。

3、学科建设

南京中医药大学拥有1个国家“双一流”建设学科,3个国家重点学科,2个国家级重点建设(培育)学科和4个江苏高校优势学科,8个“十四五”省重点学科,33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4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

南京中医药大学招生*

南京中医药大学招生*:025-85811852

学校简介:

南京中医药大学(Nanjing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是教育部和江苏省共建的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是教育部、江苏省人民*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三方共建高校。

江苏省重点建设高校、江苏省高水平大学建设高校,是世界卫生组织(WHO)传统医学合作中心、国家卫生部确定的国际针灸培训中心、全国首批博士和硕士学位授权单位、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全国中医师资进修教育基地。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高校、国家“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国家“卓越医生(中医)教育培养计划”改革首批试点高校。

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中国*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接收院校,是世界一流中医药大学建设联盟、长三角医学教育联盟创始成员。

学校始建于1954年,是中国建校最早的高等中医药院校之一,历经江苏省中医进修学校、江苏省中医学校、南京中医学院、江苏新医学院、南京中医学院(恢复建制)等历史时期。1995年,更名为南京中医药大学。2017年9月,南京中医药大学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截至2023年2月,学校拥有仙林、汉中门、泰州三个校区;设有9个学院及第一、二、三临床医学院等教学机构,拥有15个附属医院和3个附属药企,开设本科专业37个。

拥有4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1个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12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6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3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有在校生2万余名,教职工近2千人。

江苏卫生健康职业学院招生办*">江苏卫生健康职业学院招生办*

江苏卫生健康职业学院招生办*025-68170912。

江苏卫生健康职业学院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学校高考全日制普通类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全称:江苏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4255,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学校办学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黄山岭路69号(主校区)、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凤凰西街150-1号(凤凰西街校区)、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汉中路129号(汉中路校区)。

第四条学校简介:江苏卫生健康职业学院目前是省会南京唯一的一所省属公办医学类高职院,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隶属于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被评为“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单位”、“江苏省文明校园”、“江苏省平安校园建设示范高校”、“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江苏省资助工作绩效考核优秀单位”等。学校依托行业资源,开设医药卫生类热门专业,紧密对接医疗卫生和健康产业,毕业生就业率就业质量双高。

第五条学校面向全国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专科生。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江苏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学校的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学生工作处(招就办)。

第八条学校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招生录取。招生工作组组长由学校聘任。

第九条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二条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报考须符合选考科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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