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录取 第十二条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三条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监督的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外语语种不限,但其他小语种新生入校后须改学英语。 第十六条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七条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第十八条录取原则: ⑴采取按志愿专业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 按考生填报院校的志愿确定录取资格。首先在上线的报考我院的第一志愿考生中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录满我院计划数为止;若上线第一志愿考生不足,则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志愿投档,依此类推。 ⑵按报考我院的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专业。 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满足某专业计划,则本专业不再录取第二、三专业志愿考生;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不满足某专业计划,则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依此类推。 ⑶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⑷在第一、二志愿均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可从服从调剂的考生中进行调剂,对未报我院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 ⑸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计入总分,无单科成绩要求。 ⑹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招办咨询电话,学院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