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录取 第十三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招办监督”的录取办法,并负责按照当年的招生录取政策处理与之相关的遗留问题。 第十四条学校对省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科竞赛获奖者”及有文体特长的考生,在同等情况下予以优先录取。 第十五条学校严格执行省内为鼓励考生德智体全面发展而制定的各项“加分投档”政策,并以投档成绩作为是否录取和专业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因肢体残疾生活无法自理或身体健康状况无法完成正常学业的考生将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学校对报考我校的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