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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专业设置调整标准 ******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全文)

2024年02月08日 06:32 | 大学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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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专业设置调整标准 ******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全文)

关于做好2019年高等职业学校拟招生专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成考快速报名和免费咨询: 】 转发教育部职成司关于做好2019年高等职业学校拟招生专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高职高专院校:
现将教育部职成司《关于做好2019年高等职业学校拟招生专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8〕12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做好2019年高等职业学校拟招生专业申报工作,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申报对象
2019年拟招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学生的院校(以下统称“院校”)。
二、申报依据
2019年拟招生专业申报以《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及2016年以来历年增补专业(见附件1)为依据。
三、工作要求
(一)拟新增专业
1、各院校应对照《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中所列专业设置基本条件与《湖南省高职院校新增专业设置条件细化要求》(附件2),严格执行新增专业设置程序,提高新增专业水平,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2、拟增设国控类专业的院校,须填报《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国家控制的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申请表》(附件3),并取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再通过“全国职业院校专业设置管理与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网址: ,以下简称“平台”)申报。增设医学类专业须同时符合《教育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局》(教高〔2014〕7号)相关规定。各院校不得举办初中起点五年制临床医学类专业。
3、为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建议各院校每年新增设专业不超过3个;建议学校不再增设全省专业布点在20个以上(含20个)的专业(附件4)。
4、各院校应填报《2019年湖南省高职院校拟新增专业汇总表》(附件5)。
(二)拟撤销专业
1、各院校应根据《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合理调整已开设专业,及时撤销连续三年未招生或连续两年专业技能抽查合格率未达60%的专业。对于毕业生就业率连续两年低于60%或对口就业率连续2年低于50%的专业,建议予以撤销。
2、各院校应填报《2019年湖南省高职院校拟撤销专业汇总表》(附件6)。
(三)专业方向
1、根据《办法》第十五条,除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以外,各高校可根据专业培养实际,自行设置专业培养方向,无须备案或审批,但专业方向名称不能与专业目录中已有专业名称相同,不能涉及国家控制专业对应的相关行业。招生录取和人才培养一致的专业方向可在学历证书中注明。
2、凡“学历证书”中需要注明的专业方向,建议各院校在“平台”及招生计划来源系统中填报。
3、根据《教高〔2014〕7号》文件,各高校未经教育部批准不得在医学类专业名称前、后加注专业方向。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专业设置统筹和规划。各院校应紧密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实际需求,结合自身的办学定位和办学优势,制定学校分年度专业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专业建设规划要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一流特色专业群、卓越院校等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规划相配套。
(二)依照相关规定和学校分年度专业建设规划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各院校应合理配置资源、优化专业结构,重点发展与学校办学定位和特色相一致的专业。鼓励院校大力发展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相关的专业。
五、申报要求
(一)网上申报
各高职院校应于2018年10月19日前在 “平台”中完成2019年高等职业学校拟招生专业申报工作。未在 “平台”中申报并经教育部公布的专业,将不得安排在2019年招生。
(二)纸质材料
各院校应于2018年10月23日前,以正式公文形式将以下材料报送到省教育厅职成处909室,并将电子版发至zcc906@163.com。材料清单:
1、报送公文;
2、《2019年湖南省高职院校拟新增专业汇总表》;
3、《2019年湖南省高职院校拟撤销专业汇总表》;
4、经相关行业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国家控制的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申请表》(新设国控类专业须报送,一式五份)及相关支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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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教育对专业设置的要求包括

高职教育对专业设置的要求包括(ACD).

A.专业设置要以人才市场需求变化为导向。

B.针对学科进行设置。

C.针对职业岗位,适时调整专业。

D.针对岗位群进行设置。

高职教育介绍:

高等职业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高等职业专科教育、高等职业本科教育、研究生层次职业教育,是高等教育发展中的一个类型,肩负着为经济社会建设与发展培养人才的使命;同时,高等职业教育也是我国职业教育体系中的高层次教育。

高等职业教育发展为专科层次职业教育、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和研究生层次职业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等三个层次的现代职业教育。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已经形成了涵盖专科、本科、硕士、博士四个层次的相对完整的体系。

2021年,全国共有高职(专科)学校1486所;职业本科招生4.14万人;高职(专科)招生552.58万人。职业本科在校生12.93万人;高职(专科)在校生1590.10万人。

2014年5月2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提出,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创新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专科高等职业院校要密切产学研合作。

培养服务区域发展的技术技能人才,重点服务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技术研发和产品升级,加强社区教育和终身学习服务。

探索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建立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以产学结合为途径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

研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学位制度。原则上中等职业学校不升格为或并入高等职业院校,专科高等职业院校不升格为或并入本科高等学校,形成定位清晰、科学合理的职业教育层次结构。

******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全文)

******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项目遴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简称“双高计划”)项目管理,保证“双高计划”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9〕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部、财政部(简称两部)联合组织管理,地方(包括项目学校举办方,下同)统筹推进项目建设,学校具体实施。

第三条 项目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

第四条 “双高计划”每五年一个支持周期,启动第一轮建设。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年度评价、期满考核,有进有出、优胜劣汰。重点支持建设50所左右高水平高职学校和150个左右高水平专业群。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两部负责总体规划、协调推进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主要职责包括:

(一)项目设计、审核立项、过程监管、绩效管理;

(二)规划阶段重点任务,统筹安排中央财政资金;

(三) 组建项目建设咨询专家委员会(简称“专委会”);

(四)审定项目遴选和考核标准;

(五)指导省级教育和财政部门管理区域绩效;

(六)委托第三方评价项目绩效。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承担“双高计划”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专委会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学校、科研机构、行业企业专家组成,受两部委托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 研制“双高计划”建设单位遴选标准和考核标准;

(二)评审建设方案和任务书;

(三)为项目建设提供咨询服务。

第七条 省级教育和财政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遴选条件,开展项目预审和推荐工作;

(二)指导监督本区域项目建设,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三)落实项目学校的相关支持政策和建设资金,并对项目实施监管。

第八条 项目学校举办方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挥办学主体作用,在政策、资金、资源等方面提供支持,营造良好的项目建设环境;

(二)指导项目建设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九条 项目学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报送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

(二)按照批复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开展项目建设;

(三)确保项目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四)完成项目绩效目标,按要求报送项目建设报告,并接受监控、审计和评价。

第三章 项目遴选

第十条 “双高计划”遴选坚持质量为先、改革导向、扶优扶强,面向独立设置的专科高职学校(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专科高职学校),分高水平学校和高水平专业群两类布局。在高职学校年生均财政拨款水平达到国家统一要求且逐年增长的前提下,对职业教育发展环境好、重点工作推进有力、改革成效明显、“双高计划”政策资金保障力度大的省份予以倾斜支持。

第十一条 学校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学校办学条件高于专科高职学校设置标准,数字校园基础设施高于《职业院校数字校园建设规范》标准。

(二)学校人才培养和治理水平高,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方面成效显著,对区域发展贡献度高,已取得以下工作成效:被确定为《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年)》省级及以上优质高职学校建设单位;已制定学校章程并经省级备案,设有理事会或董事会机构,成立校级学术委员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财务管理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牵头组建实体化运行的职业教育集团,合作企业对学校支持投入力度大;成立应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技能大师工作室;非学历培训人日数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数;近三年招生计划完成率不低于90%,毕业生半年后就业率不低于95%;配合“走出去”企业开展员工教育培训、有教育部备案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或招收学历教育留学生。

(三)学校坚持职业教育办学定位和方向,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高,教育教学改革、校企合作和专业建设基础好,人才培养质量和师资队伍水平高,学生就业水平高,社会支持度高。

(四)学校在以下9项标志性成果中有不少于5项:

1.近两届获得过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第一完成单位);

2.主持国家级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立项项目且应用效果好;

3.承担国家级教育教学改革试点且成效明显(仅包括现代学徒制试点、“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工作试点、定向培养士官试点);

4.有国家级重点专业(仅包括国家示范、骨干高职学校支持的重点专业);

5.近五年学校就业工作被评为全国就业创业典型(仅包括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

6.近五年学生在国家级及以上竞赛中获得过奖励(仅包括世界技能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

7.教师获得过国家级奖励(仅包括“*”教学名师、全国高校黄大年式团队、全国职业院校教学能力比赛获奖);

8.建立校级竞赛制度,近五年承办过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

9.建立校级质量年报制度,近五年连续发布《高等职业院校质量年度报告》且未有负面行为被通报。

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基础上,学校近五年在招生、财务、实习、学生管理等方面未出现过重大违纪违规行为。学校未列入本省升本规划。

第十二条 专业群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专业群定位准确,对接国家和区域主导产业、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专业群组建逻辑清晰,群内专业教学资源共享度、就业相关度较高,形成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的建设机制。专业特色鲜明,行业优势明显,有较强社会影响力。

(二)专业群有高水平专业带头人和教学创新团队,校外*教师素质优良。实践教学基地设施先进、管理规范,基地建设与实践教学项目设计相适应、相配套。校企共同设计科学规范的专业群课程体系,反映行业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信息技术深度融入教育教学,线上线下课程资源丰富。

(三)专业群生源质量好,保持一定办学规模。建立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机制,学生就业对口率、用人单位满意度、学生就业满意度高。与行业企业深入合作开展科技研发应用,科研项目、专利数量多。

第十三条 项目遴选包括学校申报、省级推荐、遴选确定等3个环节。

(一)学校申报。满足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的学校自愿申报,按要求向省级教育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学校总体建设方案、不超过2个专业群的建设方案、真实性声明、承诺书等)。

(二)省级推荐。省级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基本条件择优遴选,学校申报材料及遴选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出具推荐函(包括推荐院校顺序名单、真实性声明等),与推荐学校申报材料一并报两部。

(三)遴选确定。两部委托专委会依次开展高水平学校、高水平专业群项目遴选。专委会根据高水平学校和专业群遴选标准,分别对学校和专业群评价赋分。依据学校和2个专业群赋分综合排序,确定高水平学校推荐单位,推荐结果分为三档,A档10所、B档20所、C档20所左右;依据学校和1个专业群赋分综合排序,考虑产业布局和专业群布点,确定高水平专业群推荐单位,推荐结果分为三档,A档30所、B档60所、C档60所左右。两部对推荐结果进行审核、公示并公布结果。根据年度资金安排,中央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引导支持建设一批,地方和学校自筹资金建设一批。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学校根据建设任务和预算安排,确定绩效目标,编制项目任务书。省级教育、财政部门核准后报两部审定。

第十五条 项目学校根据审定意见修订完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报两部备案并启动建设。

第十六条 项目学校按照备案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实施建设,原则上不作调整。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须经省级教育、财政部门核准并报两部备案。

第十七条 每个支持周期结束,项目学校按要求提交验收报告,经省级验收后报两部复核。复核结果予以公布,并作为下一周期遴选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制定绩效评价办法,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落实管理责任、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经费使用绩效。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项目资金支持额度的重要依据。对资金筹措有力、建设成效显著的项目,加大支持力度;对资金筹措不力、实施进展缓慢、建设实效有限的项目,提出警告并酌减资金支持额度。出现重大问题,经整改仍无改善的项目,中止项目建设。中止建设的项目学校不得再次申请“双高计划”项目。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中止项目等处理: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

(三)擅自调整批复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内容;

(四)项目经费使用不符合国家财务制度规定;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两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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