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 学历层次: 高职
  • 学校性质: 高职高专
  • 主要专业:
  • 联系方式:
  • 院校地址: 绵阳市涪城区金家林教育园区教育中路

招生简章是考生填报志愿时非常重要的参考信息,为了让更多的考生能够了解,小编为同学们整理的2020年招生简章,供同学们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高考招生录取工作政策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基本信息  

第二条学校名称:四川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标代码:14221  

第三条学校的主管部门及举办者:四川省教育厅、绵阳市人民政府。  

第四条办学地址:  

东校区:四川省江油市东山路北段100号(邮编:621709)  

西校区:四川省江油市诗城路西段125号(邮编:621700)  

绵阳校区: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教育园区教育西路16号(邮编621000)  

第五条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专科。  

第六条办学性质:公办。  

第七条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学制:三年。  

第九条学生完成学校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后,符合《四川幼儿师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且达到毕业条件的,由学校颁发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对招生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委员会下设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招生监察工作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同时接受考生、社会、新闻媒体、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录取”的原则,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录取方式:在教育部批准计划招生的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下,实行网上远程录取。  

第十四条调档比例:按国家或计划招生的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五条若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时,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其他未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按政策加分的考生,以加分后的成绩排序录取。  

第十七条男女比例: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学校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九条考生注意事项:  

①英语教育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新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教学语种。  

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体检不符合专业要求的考生,应慎重填报相关专业。  

③艺术体育类专业,我校采取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双上线,进档考生以专业成绩总分排序审录;若专业成绩总分相同,按文化统考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审录;若文化统考总成绩相同,依次比较语文成绩、外语成绩。  

④普通类专业,若投档成绩相同时,文科按照语文、文综、数学、英语顺序依次比较,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即,投档成绩相同时,先比较语文单科成绩,分数高者优先录取;若语文成绩仍相同,则比较文综成绩,分数高者优先录取;以此类推。理科按照数学、理综、语文、英语顺序依次比较,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即,投档成绩相同时,先比较数学单科成绩,分数高者优先录取;若数学成绩仍相同,则比较理综成绩,分数高者优先录取;以此类推。  

⑤根据川教[2010]26号文件规定,患有以下疾病者视为教师资格人员体检不合格:肝硬化、慢性肝炎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此类考生慎报学前教育、早期教育专业。  

第二十条录取结果公布:通过教育部批准计划招生的省教育考试院、四川省内各市、州招办、学校网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一条保证新生质量:根据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地区、原单位,并上报相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新生入学:新生须在录取通知书注明的报到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高考准考证、身份证到校报到,逾期(超过报到时间15天)未报到且未向学校招生就业处履行正常请假手续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为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确保每位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学校给学生提供多种奖学金、助学金和政策帮扶: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2、国家奖学金、助学金,按教育部、财政部规定执行。  

3、学校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岗位。  

4、其他政策性的学费减免措施。  

第二十四条收费标准:学校严格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对学生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四川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负责解释。

相关推荐

联系我们 - 课程中心
  鲁ICP备18049789号-7

2020大学路版权所有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

警告: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