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北大学信息商务学院

  • 学历层次: 高职
  • 学校性质: 高职高专
  • 主要专业:
  • 联系方式:
  • 院校地址: 山西省晋中市工业园区8号路15号

在进行志愿报考以及选择学校时,招生简章极为重要的参考信息。2020年招生简章暂未公布,小编整理了2019年招生简章以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贯彻落实“阳光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概况 

1、学校名称:中北大学信息商务学院  
2、院校代码:13538  
3、办学地址:山西省晋中市工业园区8号路15号  
4、办学性质:民办  
5、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6、办学形式:全日制  
7、办学层次:本科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组和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四条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五条学院成立招生监察工作委员会,对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六条学院执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总数,并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七条学院严格遵照教育部规定,预留计划不超过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的使用需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组集体研究决定,统一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调整使用。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八条学院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九条学院根据各省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并且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20%,按各省级招办投档方式接收档案。  
第十条在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省份,学院以志愿优先原则录取,当第一志愿不满时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省份按各省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学院对文史类和理工类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若成绩相同,平行志愿投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理工类考生依次以数学、语文、理科综合的顺序从高到低录取,文史类考生依次以语文、数学、文科综合的顺序从高到低录取;非平行志愿投档理工类考生依次以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的高低顺序录取,文史类考生依次以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的高低顺序录取。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二条江苏省对进档考生实行“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原则,即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进行专业录取,当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较高的考生,如等级也相同,优先录取单科成绩较高的考生(理工类排序为数学、语文、外语;文史类排序为语文、数学、外语)。  
第十三条内蒙古自治区对进档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浙江省全部录取专业均不限制选考科目。  
第十五条对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按教育部和各省级招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专升本和对口升学招生严格按照国家和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的相关录取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学院外语公共课只开设英语教学,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学院不开设少数民族语言教学。  
第十八条学院招生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其中规定:“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本校规定不录取;“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以不予录取”,本校规定有关专业不录取。 

第五章学历、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学生毕业时,符合中北大学信息商务学院颁发毕业证书条件者,颁发中北大学信息商务学院毕业证书;符合中北大学信息商务学院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中北大学信息商务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其它事宜 

第二十条学院材料类专业实施大类招生。录取学生第一学年实施大类培养,主要学习材料类专业的基础课程和通识课程。大学一年级结束时依据个人意愿、学习成绩、综合表现和学院相关规定,学生可分流到金属材料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毕业证书专业名称按分流专业标注。  
第二十一条学费、住宿费等严格按照山西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新生入校后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学院设有多项奖学金以及多种形式的勤工助学以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同时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按国家政策规定在生源地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适用于中北大学信息商务学院招生工作,本章程解释权归中北大学信息商务学院招生办公室所有。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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