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 学历层次: 本科
  • 学校性质: 本科
  • 主要专业:
  • 联系方式:
  • 院校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南里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以下简称公安大 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 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 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公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公安 专业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 公安大学公安专业招生工作与公安机关招警 工作相协调,突出政治标准,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接受纪检监察督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英文名称: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 

第五条 公安大学的办学地点: 

(一)木樨地校区: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南里 1 号。 

(二)团河校区:北京市大兴区团河路。 

第六条 公安大学是国家公办的公安部直属全日制普 通高等学校,是国家“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是公安行业的综合性大学,在全国公安院校中公安学科专业最齐全、办学规模最大、教育层次最完备。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公安大学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 负责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成员由相关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

第八条 公安大学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 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公安大学设立本科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对本科招生工作实施全面监督。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纪检监察督察办公室。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公安大学公安专业招生计划按照定向原则编制。公安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会同有关政策主管部门提出的由学校进行培养的公安专业人 才需求,综合考虑学校办学条件、历年生源状况等,编制分省(区、市)招生来源计划,适当向艰苦边远和反恐维稳任务繁重地区倾斜,并足额落实国家“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由于公安工作高风险、强应急、超负荷的特殊性,公安大学公安专业女生计划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 15%。 

第十一条 公安大学招生计划经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 导小组会审议,并报公安部、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报考条件

第十二条 报考公安大学公安专业的考生,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 

(四)遵规守纪,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五)热爱公安事业,立志为国家的政治安全和社会稳 定刻苦学习、拼搏奉献; 

(六)普通高级中学毕业; 

(七)年龄为 16 周岁以上、22 周岁以下(1997 年 9 月 1 日至 2003 年 8 月 31 日期间出生),未婚; 

(八)思想政治素质好,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 治条件; 

(九)身心健康,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检标准。 

第十三条 报考公安大学公安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由生源地省级公安机关组织的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考察、面试、体检或体能测评结论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公安大学公安专业招生录取安排在本科提 前批次进行。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在后续批次被其他高校录取。 

第二十一条 公安大学根据各省(区、市)教育考试 主管部门关于本科招生的调档要求,确定调档比例。在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区、市),调档比例控制在120%以内;在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调档比例为 100%。 

第二十二条 对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均合 格,投档分数达到生源省份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在已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的省份,需达到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公安大学调档要求的考生,学校执行“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根据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并确定专业。确定专业时不设专业级差,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由学校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公安大学在进行录取和确定专业时,若 考生投档分数相同,同分排序规则为: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文科综合和外语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理科综合和外语成绩。

第二十四条 公安大学在调档时,认可各省(区、 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但同一考生若有多项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 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 20 分(含)。学校按照加分后的 投档分数进行录取。 

第二十五条 公安大学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和有 特殊录取要求省份的录取规则: 在上海市和浙江省等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考生须 满足学校相关专业当年对选考科目的要求,专业录取时参 考同排位考生的高中综合素质评价。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 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在江苏省,要求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为 AB (含AB)以上,对进档考生执行“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 规则。

第二十六条 公安大学招生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 取。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方式寄达。录取考生名单在学 校指定网站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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